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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新闻发布会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2-2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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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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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人民法院召开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4-12-27 10:27:53 来源:

12月26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召开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应邀出席发布会。会上,大方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年来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深入分析了危险驾驶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工作打算。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近三年来,大方县人民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97件98人,占总刑事案件的9.67%,主要为“醉驾”和“黑校车超员超载”两种类型,其中“醉驾”危险驾驶案件占比高达89.69%。在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危险驾驶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从涉案人员性别看,男性占97.67%,女性占2.33%;二是从驾驶车型看,涉案车辆以小型轿车、摩托车及三轮车为主,其中,摩托车及三轮车占46.4%,小型轿车占26.8%;三是从判刑情况看,判处实刑的占73.47%,判处非监禁刑的占26.53%。

在新闻发布会上,大方县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一、高某海、喻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5日18时许,高某海、喻某在安乐乡高某海家中吃饭并饮酒。之后,两人又与他人相约到大方县城吃烧烤、喝酒。当日23时许,高某海与喻某商量后,由喻某驾驶高某海管理使用的轻型栏板货车一起前往大方县城。到达大方县城后,高某海、喻某与其他二人在某烧烤店吃东西并喝了大约12瓶啤酒,之后,高某海让喻某驾车一起返回安乐乡。2022年1月16日2时7分许,喻某驾驶该货车沿县城某路段行驶时,碰撞道路边上4名行人,造成4名行人受伤。经鉴定,喻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210.91mg/100ml。

【裁判结果】大方法院2022年11月15日一审依法判决高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海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喻某是实际“醉驾”者,高某海并未实际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高某海作为车辆管理使用人,和喻某共同饮酒,在明知喻某饮酒后仍将车辆交给喻某驾驶,在客观上实施了积极参与和帮助喻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并具有放任喻某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勾某珊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5日凌晨2时许,勾某珊独自在家饮酒后驾驶其自有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大方县城某小区内部道路行驶,行驶至该小区停车场出口时,车辆碰撞到出口花杆,造成花杆受损,经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勾某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勾某珊血样内乙醇含量为239.89mg/100ml。

【裁判结果】大方法院2024年6月17日一审依法判决勾某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小区属开放式小区,小区停车场完全面向社会公众,悬挂车牌的车辆不经登记,扫码交费后即可自由进出,具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通行场所”属性。故本案中该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属于道路,勾某珊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刘某海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13日,刘某海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大方县鼎新乡某学校部分学生上下学并收取一定报酬。2022年5月13日17时0分许,刘某海驾驶该车在鼎新乡一通村公路行驶时,被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查处。经现场核实,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14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

【裁判结果】大方法院2023年1月19日一审依法判决刘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刘某海驾驶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载,虽然在此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但潜在的危险是不可估量的。车辆严重超载会导致车辆设计、适用基础被破坏,引发爆胎、转向失控等危险,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入刑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惩罚,也是对其他驾驶人员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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