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文综罚字﹝2025﹞004号
当 事 人: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及号码:《营业执照》 编号:91522727MACLF8KFIU
法定代表人:余卓雅
住 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克度镇航龙小学(教学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4月10日接市民投诉关于大方县第一小学(以下简称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活动有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大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陈旭(20450221009)、安启敏(24050221012)一行4人于2025年4月11日11时30分到九洞天景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大方一小学生正在该场所开展研学旅游活动。通过对九洞天景区总经理助理开展调查询问得知,此次研学旅游是贵州洞天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贵州洞天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未在现场,通过微信提供了与大方一小一、二、三年级家长代表签订的《九洞天科普1日研学承接协议》。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大方一小调查了解此次研学旅游活动的有关情况。大方一小校长提供了本次研学旅游的《研学旅行活动承办协议》复印件及承办方的联系方式,该协议显示大方一小此次研学活动的承办方为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大方一小一年级家长代表杨丰菊、二年级家长代表陈艳林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到大方一小学生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的事实。
2025年4月 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通知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此次研学活动。
2025年4月23日,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胡亚配合本机关对此次研学活动进行调查,胡亚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毕节研学市场业务代理委托书1份》、《包车合同》2份及该公司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但未能提供此次研学旅游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胡亚为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毕节地区研学市场业务执行代理,全权负责大方一小此次研学旅游活动,向贵州洞天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购买了研学教学服务,租用了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和贵州龙行酒洲新能源运业毕节有限公司车辆。在4月11日至4月12日研学旅游活动中,大方一小共852名学生报名,实际参加学生627名,未参加的225名学生未收取费用,贵州洞天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了3名持有《研学旅行指导师证书》的工作员在现场负责教学。
经依法调查后,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证据如下:
1、九洞天景区总经理助理李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的事实。
2、贵州洞天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大方一小学生家长代表签订的《九洞天科普1日研学承接协议》1份,证明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的事实。
3、大方一小提供的《研学旅行活动承办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大方一小此次研学活动的承办方为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
4、大方一小二年级学生家长代表陈艳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的事实。
5、大方一小一年级学生家长代表杨丰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的事实。
6、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经营资格。
7、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余卓维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胡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亚接受调查询问资格合法。
8、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教育有限公司《毕节研学市场业务代理委托书》1份,证明胡亚为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毕节地区市场业务执行代理,具体实施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9、执法人员在九洞天景区拍摄现场图片2张,证明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的事实。
10、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包车合同》2份,证明大方一小学生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的事实。
11、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胡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大方一小学生到九洞天景区研学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调查终结。
(处罚理由和依据):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研学旅游的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研学旅游资质。该公司授权胡亚为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毕节地区市场业务执行代理,具体实施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活动。其间,大方一小到九洞天景区开展研学旅游,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有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就此案开展集体讨论,该公司符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20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即2年内第1次查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方)文综罚告字﹝2025﹞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州伟泓研学实践旅行社有限公司胡亚安排杨国坤进行签收,执法人员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6月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经集体讨论,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码到银行柜台或通过手机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款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6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