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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8 14:20
文号 方府办发〔2025〕1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5-06-18 14:20:09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有关规定,经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的通知》(方府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16

附件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

县人民政府

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公室)

3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4

县教育局

5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

6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县公安局

8

县民政局

9

县司法局

10

县财政局

1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县自然资源局

13

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

1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6

县交通运输局

1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18

县水务局

19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文物局)

20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

21

县商务局

22

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23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4

县应急管理局

25

县审计局

26

县能源局

27

县统计局

28

县医疗保障局

29

县林业局

30

县投资促进局

31

县政务服务中心

32

县气象局

33

国家税务总局大方县税务局

34

县烟草专卖局

35

县消防救援大队

36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37

县总工会

38

县残疾人联合会

39

县红十字会

40

县科学技术协会

41

红旗街道办事处

42

顺德街道办事处

43

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

44

九驿街道办事处

45

六龙镇人民政府

46

凤山乡人民政府

47

三元乡人民政府

48

星宿乡人民政府

49

安乐乡人民政府

50

达溪镇人民政府

51

瓢井镇人民政府

52

长石镇人民政府

53

八堡乡人民政府

54

兴隆乡人民政府

55

果瓦乡人民政府

56

大山乡人民政府

57

对江镇人民政府

58

绿塘乡人民政府

59

鼎新乡人民政府

60

马场镇人民政府

61

猫场镇人民政府

62

牛场乡人民政府

63

黄泥塘镇人民政府

64

羊场镇人民政府

65

理化乡人民政府

66

小屯乡人民政府

67

东关乡人民政府

68

核桃乡人民政府

69

雨冲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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