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方县中小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中小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构建科学高效的灌区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大方县中小型灌区运行管护水平,确保灌区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进一步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保障灌区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灌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型灌区的设立、调整、管理应当贯彻水资源保护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方县中小型灌区内的灌溉活动,中小型灌区范围内的用水户、运行管护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型灌区工程及灌溉活动的组织领导,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经费合理承担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灌区水量分配、防洪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中小型灌区运行管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灌区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灌区所在地乡镇(街道)作为中小型灌区运行管护单位。
第六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主要负责灌区供水设施和监测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维护、抢修、用水调度等工作,并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确保灌溉供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 明晰产权
第七条 由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中小型灌区,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通过自主筹集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修建的,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投资或者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中小型灌区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第八条 中小型灌区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中小型灌区工程由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提出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型灌区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中小型灌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农业水价
第九条 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完善渠首及主要输水管网的量水堰、流速仪、流量计等供水计量设施建设。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在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过程中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等部门应着力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地实施。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应组织开展中小型灌区农业成本测算、监审和调整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中小型灌区工程的运行管护经费来源主要为灌溉水费收入和财政资金补助,相关各方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中小型灌区工程公益性管理人员根据《大方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岗位补贴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水费计收方式,提高水费实收率,实现“以水养水”。积极争取财政预算补贴,落实差额经费来源。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维护,建立运行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缓解人员工资及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压力。
第六章 管护制度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及时排查涉水矛盾,加强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灌区范围内的水源、管道、建筑物和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维修养护,规范运行记录,确保灌区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当健全灌区防汛抗旱体系,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减轻灾害影响。制定防汛抗旱、重要险工险段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储备和人员配备满足应急抢险等需求。定期对监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修、校验,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装置齐备、完好。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设备、计量装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检定。
第十九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险情后应及时报告,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对水源工程、管道及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危险源要辨识管控到位,健全排查隐患台账。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节约用水,灌区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每年初将年度灌溉用水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灌水定额、总需水量等内容。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积极利用再生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采取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种方式取水,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制定配水计划并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调配用水时间和水量。
第二十二条 灌溉期间,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加强对用水户的技术指导,及时处理水事纠纷。灌溉期间如遇极端天气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采用多种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第二十四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二十五条 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灌溉实施中,由灌区运行管护单位进行水位、流量观测,做好时间、流量、水量记录。
第二十六条 灌溉结束后,灌区运行管护单位根据灌溉用水记录计算用水总量。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妥善保存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
第二十七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在灌溉用水结束后公示本轮次灌溉用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至上、防范先行、综合施策”的原则,完善运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开展汛前、灌前检查。
第二十九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管理规程,编制引提水、输水、配水设施设备操作流程,严格按规程和调度指令操作运行。结合灌溉和非灌溉期特点,持续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和专项督查。
第九章 处置
第三十条 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的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严格按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严格按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造成破坏或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灌区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灌区工程设施。灌区运行管护单位发现单位和个人有侵占、毁坏灌区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四条 灌区运行管护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和调度、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型灌区,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至30万亩以下的灌区,小型灌区是指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灌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灌区工程,是指灌区内各类水库、渠道、闸坝、水池、泵房等引水、输水、提水、排水、挡水、蓄水设施及信息化工程、配套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方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