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经过近十余年的建设,我县县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取得良好的成绩。总体来说,现状污水处理设施在能力建设上已经基本跟上发展需求,但是在运营管理上仍不够规范,尤其是在近年来中央、省、市各级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清单里,存在由于污水处理运营管理不足导致的环保问题,以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工作,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镇给排水管理工作的意见》(毕府发〔2022〕20号),为建立和形成高效能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建设、安全运行,更好的明确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逐步形成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相衔接、监督与考核相匹配、运行与维护齐步走的常态机制,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十四五”远景规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收集率各项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方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四)《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城镇给排水管理工作的意见》(毕府发〔2022〕20号);
三、主要内容
《大方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共有六个章节,各个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简要介绍了《办法》编制背景、编制意义、编制定位、编制目的等内容。
第二章:职能及职责。主要内容为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管理职能等。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内容为县水务局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考核。主要内容为县水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将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部门职能职责。
第五章:移交、运行与维护。主要内容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主管单位按规定将污水处理设施移交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并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本办法名词解释、试行日期进行阐述。
四、解读咨询电话
如对《办法》还有不解之处,请联系县水务局,电话:0857-5250695。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