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性,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能提交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一)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全文、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渠道、联系电话、地址、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二)通过报刊、新闻媒体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县级以上报刊、新闻媒体上公告。通过其他网络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在县政府网站上同步公告。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邀请函、决策事项征求意见草案文稿送达受邀人员。受邀人员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由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会召开7日前,承办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承办单位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八条 通过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制作调查问卷,并由被调查者填写问卷;调查问卷应覆盖涉及决策事项区域和涉及决策事项各群体及行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根据实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邮件、网络回复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建立规范档案。
(一)草案制定的依据。
(二)决策草案文本。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及档案材料。材料包括公开网址截图、领导签署发布的公告、听证会议资料及报告、座谈会议资料、调查问卷征集资料等档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环节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写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征求意见草案的制定过程,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征集意见的类别和数量、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数量及原因、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启动时,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参与介入草案研讨,提高论证质量和时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实施后,承办单位应将以下公众参与决策的相关信息资料通过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决策事项正式决策文本。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说明(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还需附具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的情况说明),包括进行听证会的决策事项听证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风险评估报告(需进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事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公平竞争的)等。
(四)政策解读资料(含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
(五)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督查考核办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公众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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