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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2-31 17:34:43       文章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本制度实施。

(二)司法局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承办等工作。

(四)县督查考核办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列入目录管理。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实施政府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较大风险的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重大深化改革事项原则上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制度。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纳入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同时提出决策草案承办单位。

(五)对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由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提交目录清单和研究论证报告司法局应及时牵头组织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决策事项建议进一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的承办单位

(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委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对县人民政府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书面向县司法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县司法局应及时组织审核汇总后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目录确定后,个别事项确需调整(涉及暂缓、延期、终止、修改等不能按期作出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15日内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作出调整决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决策时间调整后的目录及时公布。

(三)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因工作延迟导致临时动议的拟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承办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承办单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执行进度,并接受调度督查。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全过程档案管理。

第十条  对工作不力,影响决策时效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重大行政决策严重滞后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策事项目录,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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