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考核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村(社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社会评议、网上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分值权重占比不少于4%。
第六条 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五)公开方式的便民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七)非公开信息的备案情况;
(八)政务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九)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十)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十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十二)其他规定核考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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