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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22 19:45:34       文章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考核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村(社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社会评议、网上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分值权重占比不少于4%。 

第六条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五)公开方式的便民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七)非公开信息的备案情况;

(八)政务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九)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十)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十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十二)其他规定核考的内容。

第四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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