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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22 19:36:17       文章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主体包括大方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主动公开原则;

(二)依法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获取原则;

(五)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开内容应根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各单位应按其职能职责,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县政府领导名单及其主要职责;

(二)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三)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四)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县政府人事任免;

(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各类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八)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外,还应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务公开坚持“谁起草、谁制作、谁保存、谁获取、谁提出、谁审查、谁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查与规定

第十条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下列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载体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报刊、政务公开专栏、LED电子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同时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开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内容,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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