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您的申请,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详见:大方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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