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全省及各地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2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 ||
3 | 核安全审评报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评中涉及军事设施的部分。 | ||
4 | 预防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化学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 | ||
5 |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 |
6 | 企业的环境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7 | 企业总量减排核定数据。 | ||
8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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