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许可证申请整个阶段的所有资料 | 涉及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时提供的护照、签证、个人简历、学历、工作经历、合同、薪酬等有关个人隐私的资料,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 |
2 | 参保单位和人员的个人信息 | 《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
3 | 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数据和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4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人员调配信息 | 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内部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除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
5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政策性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
6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相关统计数据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相关统计数据主要用于制定相关工资福利政策的临时性专项统计数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内部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
7 | 贵州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6号)明确为不公开信息。 | |
8 | 社会保险基金及就业专项资金专项检查、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9 | 在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参公审批中涉及公务员(参公人员)、报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公务员信息采集和公务员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字﹝2017﹞39号)文件规定,有关公务员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 | |
10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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