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水利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2 | 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 | 《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二)秘密级,2.泄露会使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损害的水利信息。我们认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不宜公开,因为涉及到工程建设涉密信息。 | |
3 | 骨干水源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 《《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二)秘密级,3.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社会社会稳定遭受损害的水利信息。我们认为骨干水源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属于不宜公开内容,因为内容涉及安全等一些敏感因素、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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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报告及批复。 | 《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二)秘密级,2.泄露会使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损害的水利信息。 | |
5 | 水库、大江大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对应批复 | 《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二)秘密级,3.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社会社会稳定遭受损害的水利信息。我们认为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对应批复属于不宜公开内容,因为内容涉及安全等一些敏感因素、指标。 | |
6 | 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资料和整改报告。 | ||
7 | 重特大质量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 | ||
8 | 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共安全等内容的图纸资料、工程档案等内容。 | ||
9 | 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 ||
10 | 重、特大突发水旱灾害事件调查原始资料 | ||
11 | 用于水资源综合分析的全省及各地水资源原始监测数据 | ||
12 |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告书全本 | ||
13 | 企业的取用水统计数据 | ||
14 | 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涉及军事设施的部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15 |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水土保持报告书、表全本。 | ||
16 | 机构编制事项 | ||
17 | 正在办理的干部调动、工资审批事项 | ||
18 | 19.水利工程稽察及整改报告。 | ||
19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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