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信息管理目录
(试行)
序号 |
非公开统计数据资料目录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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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泄露后会对全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统计数据及 统计分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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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尚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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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可能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的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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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有关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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