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硬件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节器、其他网络设备);
2、办公自动化及附属配套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材料;
3、电气设备及附属配套设备;家用电器设备;
4、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5、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及材料;摄影、摄像器材;印刷、照排设备;无线电设备;灯光设备; 音响设备;
6、办公家俱、木制品、金属制品;学生课桌椅床等;
7、图书、学校学生课本;教学实验设备;体育器材及设备;音乐器材及设备;
8、花卉、苗木;植物原种;动物原种;农用物资;防汛、抗旱物资;
9、餐饮、炊事用具;
10、锅炉;机械设备;电梯及起重设备;
11、测绘仪器、设备;
12、医疗卫生设备、器械;药品;
13、公务服装
14、变配电、电力设备;气象防雷仪器、设备;
15、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防盗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
16、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客车、微型客车、商务车)、越野轿车、卡车、船舶及其它交通工具;
17、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及装饰;
3、市政工程、公路、道路建设及改造工程;公用设施建设、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4、环保、绿化工程;农业设施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农田水利);
5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及使用;
3、金融、保险、租赁;饭店管理;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市政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预算编制;
5、交通运输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保险、加油;
6、物业管理;
二、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三、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2009年我区已对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2011年起对以下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办公设备类:服务器、计算机(台式、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摄像及摄像器材、空调、电视机、路由器、交换机、UPS电源、办公家俱、学生课桌椅等产品;办公消费用品及材料;交通工具: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客车、微型客车、商务车)、越野车、卡车、船舶及其它交通工具;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服务类: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照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执行。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且需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须报地区财政部门批准,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车辆采购不受采购限额标准的限制。
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除协议供货类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1万元以上(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于鲜活牲畜、林木苗种、救灾、救济、防汛应急物资等采购由采购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采购方式审批。同类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类:50万元以上
工程类:200万元以上
服务类:50万元以上
四、建设工程进场项目目录
(一)市直政府投资项目类
1、依法依规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
2、依法依规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旅游、信息、消防、人防、技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
3、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二)市直政府融资项目类
1、采用BT、BOT融资方式的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人的选定;
2、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的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主的选定。
(三)市直配套服务项目类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程造价、项目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2、以国有资金为主的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程造价、项目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四)县区建设工程项目类
依法依规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含政府融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教育;文化目;卫生;环保目;旅游;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如省级业务部门有规定的按省级业务部门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进场项目目录
(一)市直货物类
采购限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如下项目:
1、计算机硬件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解器、其他网络设备);
2、办公自动化及附属配套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材料;
3、电器设备及附属配套设备,家用电器设备;
4、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5、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及材料,摄影、摄像器材,印刷、照排设备,无线电设备,灯光设备,音响设备;
6、办公家俱、木制品、金属制品,学生课桌椅床等;
7、图书、学校学生课本,教学实验设备,体育器材及设备,音乐器材及设备;
8、花卉、苗木,植物原种,动物原种,农用物资,防汛、抗旱物资;
9、餐饮、炊事用具;
10、锅炉,机械设备,电梯及起重设备;
11、测绘仪器、设备;
12、医疗卫生设备、器械,药品;
13、公务服装;
14、变配电、电力设备,气象防雷仪器、设备;
15、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防盗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
16、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客车、微型客车、商务车)、越野车、卡车、船舶及其它交通工具;
17、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
(二)市直工程类
采购限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如下项目: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及装饰;
3、市政建设工程、公路、道路改造工程,公用设施建设、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4、环保、园林绿化工程,农业设施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农田水利);
5、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市直服务类
采购限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如下项目:
1、印刷、出版;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及使用;
3、金融、保险、租赁,饭店管理;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市政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预算编制;
5、交通运输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保险、加油;
6、物业管理。
(四)县区政府采购类
双山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余县(区)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
1、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货物类政府采购;
2、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服务类政府采购;
3、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类政府采购。
以县(区)为单位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属一个项目的,不得进行拆分搞分散采购。
六、土地矿权交易进场项目目录
(一)土地交易
1、市直土地交易类:依法依规应集中交易的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2、县区土地交易类:七星关区、双山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所有土地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余县(区)调整为50亩以上(含5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矿权交易
1、全市所有矿权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省级以上发证经省级以上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交易的金属及非金属矿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七、产权交易进场项目目录
(一)市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类
1、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转让;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3、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4、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所发生的产权变动;
5、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联合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类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偿转让和事业单位产(股)权转让;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3、其他依法依规应集中交易的项目。
(三)市直罚没和破产财物拍卖类
1、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拍卖;
3、其他依法依规应集中交易的项目。
(四)市直公共资源配置类
1、林权流转;
2、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
3、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拍卖;
4、其他依法依规应集中交易的项目。
(五)县区公共资源配置类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公交车线路、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拍卖等。
(六)县区国有资产交易类
1、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
改革改制后闲置资产处置。
2、200万元以上罚没和破产财物拍卖。
八、其他
(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对威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的限额和交易地点进行明确之前,威宁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执行《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修订)》。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实施情况
我局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毕节地区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采购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我局健全了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采购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监督不仅是对“钱”的监督,还包括对“人”和“事”的监督,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必须充分发挥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将监督的关口前移,进一步强化“防”和“堵”,确保有效的监督体现于采购活动全过程。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都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以及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时录入基础数据,按时报送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截止2015年6月止,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4084.5321万元,实际采购资金 3680.703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资金 2257.6796万元、工程类采购资金878.4746万元、服务类采购资金544.5493万元,资金节约率9.89%,节约财政资金403.82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