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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07 15:44
文号 方府办通〔2024〕6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4-02-07 15:44:5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慕俄格古城管理处、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方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大方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毕节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有影响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县外发生的对我县造成灾害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防震减灾)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由县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抗震救灾(防震减灾)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机构负责本行业抗震救灾(防震减灾)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大方县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1 县减灾委及其办公室

减灾委员负责全县抗震救灾(防震减灾)灾害防范应对的组织指挥,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2.1.1  县减灾委抗震救灾(防震减灾)灾害防范应对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2)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形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县人武部军事科、武警大方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抢险救灾;协调县外救援队伍在方的救援行动,指挥县内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组织安置灾民和供应各类生活物资。

6)争取国家和省、市级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支持。

7)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按照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内设机构及人员负责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指导全县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2)县发改局:根据需要,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积极争取省级、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资金支持;会同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县工商联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受灾企业和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筹措并调运救灾粮食和物资,保障灾区粮食和物资供应,满足灾区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3)县教科局:组织管理在校师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和救灾需求。负责组织科研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技术研究。

4)县工信局(县商务局):负责抗震救灾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协调推动县直有关部门共享数据,支撑灾情研判工作;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灾区伤员、物资运送车辆通行;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殡仪服务机构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社区矫正对象重点人群的管控,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普法宣传及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做好因灾涉诉指导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督促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预算管理及县级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县级救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县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将县级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制定、修订和演练地震应急预案;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企业及职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提供事发地地理信息和震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11)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燃气、市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组织指导灾区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水路救灾应急通道,组织开展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13)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河流、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负责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组织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省、市水利等上级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动植物疫情防控,组织疫情扑灭工作;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核实;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

15)县文广局:负责组织受灾景区内游客的疏散安置等工作,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广播电视台和应急广播平台信息发布;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16)县卫健局:负责设立现场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救治和转送伤病员,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7)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减灾办”)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编制县级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编制专项预案或工作方案并开展演练;负责提出预算管理及县级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协调震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县外救援队伍在方救援工作。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预警、地震震情速报、现场流动监测、震情监视跟踪、烈度评定、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等工作。

18)县政府办(外事办):协助县应急管理局或者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市外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领事条约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来方新闻采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境)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配合协调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方手续事宜,协调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1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抗震救灾、过渡性安置、灾害恢复重建涉及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20)县能源局:参与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供气等能源设施抢修和能源保供,指导协调受灾能源企业开展自救。

21)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等基础数据。

22)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按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23)县国防委联合办:负责协调组织人民防空专业保障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利用人防应急指挥中心、人防音响警报器为应急救援提供指挥通信、预警报警服务和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24)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影响;积极协调有关资源,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25)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恢复工作。

26)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27)县民宗局: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区域及各类宗教场所灾情防范工作并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28)县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损毁设施抢修恢复工作,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29)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与前来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30)武警大方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灾,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受困人员实施救援或特种抢险;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车站、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县外抢险救援力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被困群众的疏散营救工作。

32)团县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县抗震救灾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县外、境外志愿者抢险救援力量。

33)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负责呼吁外界对口组织提供救灾援助,接受外界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34)中国移动大方分公司、中国联通大方分公司、中国电信大方分公司: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调集各自通信资源,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35)中国石油大方分公司、中国石化大方分公司:负责灾区油品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减灾委员会有关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灾害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减灾办”)职责

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县抗震救灾(防震减灾)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

2)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地震灾害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分析并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

4)指导协调开展全县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5)组织制定、修订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

6)组织拟定应对地震灾害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7)指导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指导本县应对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减灾委新闻发布工作。

10)承担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或赴现场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军事科、武警大方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赴现场的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灾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全面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保障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2.3.2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14个工作组,并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科 学增减、合并工作组和调整成员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灾区人民政府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武部军事科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担现场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和土壤等监测和相关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负责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 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动委联合办、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军队协调组:由县人武部军事科牵头,武警大方中队、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支援地方开展群众营救、医疗支援、物资转移运送、秩序维护工作及执行其他抗震救灾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直接沟通对话工作机制;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群众安置组:由灾区人民政府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动委联合办、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金融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及装备;组织开展伤员的现场救治及转送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县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要素保障组: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动委联合办、县文广局、县能源局、县供电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和保险服务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司法局、武警大方中队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救灾物资组:由灾区人民政府牵头,县发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社会管理服务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办)牵头,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整合群团组织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有序配合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物资运输配发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牵头,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 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灾损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牵头,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能源局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外事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外事办)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协调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参照县级成立相应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协调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支持组建和动态更新。

3  风险防范

3.1  建立健全预案体系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制定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职能部门要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及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应职责、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基层组织应对行动。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抗震救灾方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明确相应职责、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物资保障及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金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要编制完善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避险疏散、紧急抢修、隐患排查、次生灾害监控和信息报告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3.2  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重点查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学校、医院、电力、水利、交通、危化品厂库、水库(水电站)、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出地震灾害风险源和危险源清单,动态评估地震灾害风险,精准识别地震灾害风险隐患。

3.3  工程抗震设防

地震易发地域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房屋设施加固工程,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确保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作落到实处。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病险水库要加快除险加固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

3.4  避难场所建设

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规范避难场所管理。

3.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逃生技能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各乡(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全县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强化极端条件下各种救援力量实战实训、联战联训,实现救援队伍同频共振,形成应急救援整体合力。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演练。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通过实战演练普及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整体防震减灾救灾能力水平。

4  监测预警

4.1  地震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对县内地震台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地震观测数据的分析结论,及时核实群测群防异常情况;加强与省、市地震部门及临近县区应急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地震趋势会商、震情跟踪监测、地震趋势分析和地震速报等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4.2  地震预警

建立健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省、市发布临震预报信息后,及时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平台,快速、准确推送地震预警信息,及时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3  预警行动

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预报信息后,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主要应急措施为: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向社会发布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对交通、水务、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疏散群众等。

5  应急响应

5.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5.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联) 的地震灾害;县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暂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5.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县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暂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5.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县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暂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5.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县内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暂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5.2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县减灾委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县减灾委指导下,由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县级层面Ⅰ级响应,县减灾委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减灾委启动;Ⅱ级响应,县减灾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减灾委启动;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办启动。

5.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应急结束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相应级别的机构按照程序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6  灾情报告

6.1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及以上地震、县外距县行政区边线50千米 范围内(含本县行政区)发生4.0级以上的地震或本县行政区乡(镇、街道)有感地震,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省、市地震局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迅速开展调度和分析研判,及时将震情快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续报有关工作。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6.2  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受影响区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在地震发生后1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上报县减灾办。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受影响区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在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办报告。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受影响区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办报告。

地震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以上级别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6.3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公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  应急处置

7.1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极重灾区;向县减灾办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医疗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县减灾办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等配套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及建议。

7.2  分级响应措施

7.2.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Ⅱ级响应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县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先行处置工作。

1)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宣布当地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落实管控措施,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范措施,加强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县减灾委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及时实施调度,迅速排查本行业重大工程安全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2)科学指挥受灾地乡(镇、街道)先行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县减灾委立即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减灾委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县减灾委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4)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用油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疏导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域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0)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7.2.2  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险情以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2)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灾区;实时调度了解灾区道路、气象等状况。

3)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4)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5)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

7.2.3  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震区所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县减灾委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7.2.4  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1)临震应急事件。在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后,我县处于预报区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措施,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4.0级以下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由县减灾办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区域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由县减灾办负责督促和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新闻、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4)邻县(区)及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邻县(区)及市外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县邻近的黔西市、金沙县、纳雍县、织金县、七星关区、百里杜鹃管理区或毕节市辖区以外邻近市、州区域发生的,并且对我县产生破坏的地震事件,由县减灾办根据对我县的破坏情况和影响程度,视情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8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省、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9  保障措施

9.1  组织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充分发挥好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和统筹协调的作用,制定年度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防震减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评估、同步考核,确保防震减灾救灾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地震发生后,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确保人员到岗、队伍和物资装备到位,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9.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筹备和调度各项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

9.3  队伍保障

加强消防救援、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生活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发挥共青团组织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9.4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应。

9.5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9.6  基础设施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公安、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打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县减灾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大方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方应急总指办函〔2021〕8号)印发的《大方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附件 1

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初判标

响应级

特别重地震灾害

200人以上死亡

含失联

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主城区发6.0级以上地震

级响应

大地震灾害

30人以上、200以下死亡含失联

县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或县主城区发生5.0以上6.0级以下地震

级响应

大地震灾害

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含失联

县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县城主城区发生4.0以上5.0级以下地震

级响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死

含失联

县内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或县主城区发生3.5以上4.0级以下地震

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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