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5-23 16:32 | |
文号 | 方府办通〔2023〕15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县发改局、县教科局、县文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司法局、贵盐集团毕节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及预案修编修订,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指导监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程序开展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县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实施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与食用农产品有关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畜禽产品、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组织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3.贵盐集团毕节有限责任公司大方分公司:负责食用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协助食用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4.县发改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5.县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
7.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8.县教科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9.县文广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11.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3.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14.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15.县委宣传部:按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指令,协助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协调组织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县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政府派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县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县现场指挥部通常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舆论宣传组等小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各小组在县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
成员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监委等对事故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的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监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由县纪委县监委督促、指导涉案地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2)危害控制组
组长单位:事故发生环节的县具体监管职能部门
成员单位:县相关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等。
(3)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等。
(4)检测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等
主要职责:制定检测方案,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等。
(6)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县公安局、县级新闻媒体、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五)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故分析评估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有关要求,会同县有关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实际掌握情况,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分级、分区域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三)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
4.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要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管分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立即向当地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收治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健局及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3.鼓励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4.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以及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获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通报县卫健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经初步判断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迅速向县政府报告,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迅速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县级相关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当迅速向县政府、市级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6.经初步判断属于或者可能属于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迅速向县政府报告,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迅速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县级相关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市级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性和危险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食品安全事件动态,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置方案开展先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政府或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县级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照要求报告。
(2)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到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4)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报,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2.发生较大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县级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逐级报告。
(2)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到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4)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6)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7)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送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研判。
核实问题食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生产批号及流向,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及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8)及时引导舆论,及时发布信息,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终止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县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国务院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政府。
(二)善后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及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三)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与演练
(一)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水平。
八、附 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附 件
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级别 |
标准 |
响应 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1)食品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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