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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6 14:32
文号 方府办通〔2020〕19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大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1-09-16 14:32:01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大方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1.5.2突发事件分级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1.6.2应急响应

1.7应急预案体系

1.7.1应急预案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2.1.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2.1.3工作机构

2.1.4前方指挥机构(工作组)

2.2 乡镇、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2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3.3.2先期处置

3.3.3指挥协调

3.3.4处置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 紧急状态

3.3.7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3.4.2调查与评估

3.4.3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医学救援保障

4.5交通保障

4.6安全保障

4.7通信保障

4.8现场信息保障

4.9运行保障

4.10公共设施保障

4.11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5宣传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物资保障能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扎实构建重大风险研判、灾害会商、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全过程多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增强全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在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救援力量建设,采取与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和建立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等方式,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提高突发事件响应和处置能力。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坚持风险防控、科学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在预警发布、抢险救援、恢复重建、监管执法上实现精准治理。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低温雨雪凝冻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债务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县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跨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按照规定呈报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门组织应对或者提供支援。

1.6.2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

1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一级响应后,根据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组织委、政府、人武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组或议事协调机构,组织级层面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四级响应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级响应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设立前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响应启动程序根据国家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7 应急预案体系

1.7.1应急预案

县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本地本(行业、领域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人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7.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县人民政府通过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和安排部署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统筹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总指挥长的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总指挥部安排部署,负责县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全县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县对应国家、省、市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或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设立的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与上级安全相关工作机构衔接,在上级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直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可以向县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当突发事件超出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县总指挥部可以直接指挥处置。特殊情况下,当上级成立应对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时,县委、县政府成立与之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某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或安排县总指挥部处置,或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新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直接指挥处置。

2.1.3 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及中央在方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1.4前方指挥机构工作组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要担任指挥机构成员。前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抢险救援、交通运输和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事发地乡(镇、街道),在县级前方指挥机构成立前,要组成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县级前方指挥机构成立提供相应保障。

2.2 乡镇、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建立相邻乡(镇、街道)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专家库共建共享共用。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人民政府指导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排查、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各部门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排查各类风险,建立风险信息库,加强实时监控和趋势分析研判,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风险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对下一年度该类突发事件风险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预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人民政府。

(2)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群防群治、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居、社区和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充实村居、社区应急管理力量,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发挥基层哨点作用,筑牢风险防控的人民防线。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及大数据信息化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及大型会展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并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升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快河流控制性工程建设,以除险加固病险水库等源头治理为重点的自然灾害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强化生态、粮食、生物、食药品、金融和债务等方面风险防范。织牢公共卫生防护网,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调解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3.2 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要依托省应急平台体系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整合各类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与专门的应急监测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标准体系,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3.2.2预警

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要依据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编制、审核和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原则上通过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政府的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在网络媒体上的传播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向省、市级人民政府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演化到重大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对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市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演化到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对涉及特殊人员、时间、地点等的敏感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事件级别限制,按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报告时限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事发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灾害抢险救援。

(5)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已到达现场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明确2名熟悉现场情况的工作人员与应急救援总指挥办公室建立视频联系。

(6)比照省、市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成立临时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启动响应,紧急制定临时处置措施。

(7)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核准受灾人数和人员基本信息,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8)当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9)做好搭建县级现场指挥部场所,配备相应办公设备、标识标牌等准备工作。

3.3.3指挥协调

(1)指挥组织。在先期处置基础上,按突发事件类型和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进行指挥协调。

(2)上下衔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前方指挥部或中央省、市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军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乡两级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科学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电力、交通、通信、电视、广播,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同时,县、乡两级有关单位要妥善采取措施保障应急救援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①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②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③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县、乡两级有关单位要妥善采取措施稳定社会秩序,防止突发事件事态扩大和影响升级。

①依法从严惩处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②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③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乡两级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发布主要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政府应对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要及时开展后续滚动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可开展后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未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由县人民政府呈报上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上级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要根据现场、互联网空间对事件传播、关注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信息发布策略,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级政府提请上级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县级有关单位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或财产,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级党委、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4.3恢复重建

按照中央省、市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地方承担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级有关部门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支持保障,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新闻宣传、大数据网络安全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武装力量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武装力量纳入全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

(1)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由市级以上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对接请求市级以上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县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捐赠。

(5)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和单位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装备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要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调出,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动用上级救灾物资。

(3)探索建立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设备征用补偿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征用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相关应急物资、设备并按市场价格及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4.4 医学救援保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交通保障

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铁路、公路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实行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实现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6安全保障

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有序转移,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涉险人员的安全。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公众通信网,进一步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现场信息保障

健全完善应急“一张图”,完善GIS地图测绘图层,为应急处置提供事件处置现场目标范围内事发前和事发后二维、三维地理信息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范目标,绘制应急处置力量分布图等。

4.9 运行保障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指挥部所需的能源供给、安保警戒、电力照明、场地保障、指挥场所搭建及服务保障,快速收集确认灾害事故现场人口信息,实时天气情况及预测,根据需要启动大气环境数据监测,调动调用救助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在城乡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其管理部门,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11科技支撑

(1)强化应急管理科技和信息化体系推广应用。依托省大数据建设,深入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应急管理中的融合应用,按贵州省“一云一网一平台”规划设计,加快推进风险防控与治理、安全生产保障与重大事故防控、综合应急技术装备、智能应急等重点方向的应用,全面提升各类风险的监测预警及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科研支撑体系。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推动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建成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智能化的指挥中心;建立健全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和国家省、市应急平台互联互通的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相联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组织责任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衔接、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应急预案应当考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

5.1预案编制

(1)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制定预案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识别、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应急管理部门支持指导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专家、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预案编制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应急预案编修计划。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司法部门负责预案法制审核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上报人民政府审批,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由部门相关会议审议印发,报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会等基层组织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民会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企业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原则,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安全生产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批、衔接和报备。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由各团体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报登记注册的管理单位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中央在单位应急预案。由中央在各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报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活动主办单位(牵头单位)组织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主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发公布,报县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共同起草、意见征询、专家评审,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公布,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总部备案。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和模拟性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单位要创新演练形式,倡导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

(2)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演练,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参与。

(3)县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科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针对本地区频发多发的突发事件要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

(5)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演练,中央在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演练。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修订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专业科学规范管理。

(2)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1预案编制和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开展相关宣传和体验活动,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识别和防范风险意识、自救和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技能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3)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应急管理队伍责任感,提高专业队伍的能力水平。

5.6责任与奖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

(2)公民按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⑨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⑩其他危害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6  附则

(1)本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起草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根据现实变化,不定期对预案组织评估,及时修订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印发的大方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大方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编制修订分工


  

大方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编制修订分工

一、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备注

1

气象灾害

大方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局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

水旱灾害

大方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防汛抗旱指挥部(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应急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大方县地震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抗震救灾(防震减灾)指挥部(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应急

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大方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

森林草原火灾

大方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应急局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6

自然灾害应急救灾

大方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7

生物灾害

大方县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

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专项应急指挥部


大方县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

林业有害生物专项应急指挥部


二、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备注

1

生产安全事故

大方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2

煤矿事故

大方县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县能源局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3

非煤矿山事故

大方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4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

大方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


5

工贸行业事故

大方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县工业和信息化信局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6

火灾事故

大方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7

道路交通事故

大方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8

水上事故

大方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

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


9

建设工程事故

大方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


10

燃气事故

大方县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


11

突发环境事件

大方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

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


12

重污染天气事件

大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辐射事故

大方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4

生态破坏事件

大方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15

大面积停电事件

大方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大方供电局

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16

通信网络事件

大方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信保障专项应急指挥部


17

渔业船舶安全事故

大方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


18

特种设备事故

大方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三、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备注

1

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大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健康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大方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

食品安全事件

大方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3

药品安全事件

大方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疫苗安全

大方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动物疫情

大方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大方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大方县口蹄疫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专项预案

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备注

1

恐怖袭击事件

大方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

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


2

刑事案件

大方县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3

群体性事件

大方县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劫机突发事件

大方县劫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大方县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6

舆情突发事件

大方县重大舆情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重大舆情应急指挥部


7

新闻宣传事件

大方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8

金融突发事件

大方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

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


9

债务事件

大方县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财政

债务风险应急指挥部


10

大数据安全事件

大方县大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数据安全应急指挥部


11

旅游安全事件

大方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电旅游局

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


12

文化文物场馆安全事件

大方县文化文物场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化文物场馆安全应急指挥部


13

学校(含幼儿园)安全

大方县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育科技

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


14

粮食供应

大方县粮食应急预案

发展和改革

粮食专项应急指挥部


15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大方县价格异常波动预案

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


16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大方县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展和改革县工业和信息化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17

涉外突发事件

大方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政府办

涉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18

民族宗教事件

大方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教事务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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