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方县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方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
大方县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方案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的函》(黔环督办函〔2023〕23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省)控站点人为干扰行为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提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有效防范国、省控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出现人为干扰行为,通过强化宣传、巡查等方式,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真、准、全”,持续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
为做实做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防人为干扰工作,大方县对县域内的6个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明确了保护范围:
(一)大方一中空气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大方县红旗街道东郊社区大方一中宿舍楼楼顶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中心的50米范围内。
(二)大方四中空气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大方县红旗街道书院街大方四中楼顶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中心的50米范围内。
(三)六冲河麻窝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大方县黄泥塘镇松林村莲花组国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四)白甫河小屯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大方县小屯乡法启社区二组省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五)二道河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大方县长石镇杨柳村活山组省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六)大桥边水质自动监测站站点保护范围:大方县猫场镇永乐村三家寨组国控水环境质量监测站房周边栅栏范围内,以该站点坐标为基点的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及时划定公布站点信息。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在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外设置警示标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内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配合单位:红旗街道办事处、黄泥塘镇、小屯乡、猫场镇、长石镇)
(二)规范空气自动站周边环境治理。规范雾炮车或洒水车作业行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采样器5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开展喷淋,因绿化、道路洒水降尘确需开展喷淋的,喷淋高度不应超过5米,避免有水滴进入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雾炮车或洒水车作业人员的培训,并签订承诺书。规范建筑施工喷淋行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采样器5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不允许开展喷淋。因建筑工地施工需要开展喷淋的,喷淋高度不应超过5米。(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红旗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自动站周边巡查。乡(镇、办事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排除影响站点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严禁撒饵垂钓等影响水质的人为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配合单位:红旗街道办事处、黄泥塘镇、小屯乡、猫场镇、长石镇)
(四)强化自动站供电保障。加强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电力保障工作,及时消除供电线路老化、行道树触碰高压线路等安全隐患,严禁以停电等名义变相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供电部门对可能会影响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的施工行为,应提前向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报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主观的人为干扰。(牵头单位:县供电局)
(五)强化流域治理项目管理。加强对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点流域、河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在前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审查把关上,要严格落实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管控规定,避免出现与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距离过近、干扰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等情形。在项目建设及实际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后续运维中,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管控规定,坚决杜绝人为活动对监测站点造成干扰、影响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县水务局,配合单位:红旗街道办事处、黄泥塘镇、小屯乡、猫场镇、长石镇)
四、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禁止行为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禁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
2.非运维人员未经报备进入国省控站点站房及采样区域,触碰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影响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3.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使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如无人机) 喷淋空气站房和站房房顶。
4.在河流型站点的采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水域范围内注入清水、进行施工作业或人工养殖、设置管道冲水、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柔性围隔等物理措施;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
5.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
6.改变企业和其他污水排放口,故意绕开水站采水口的, 导致站点污染监控能力削弱。
7.以停电名义变相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
8.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
9.其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工作,压实责任严防人为干扰,地方建设运维的自动站参照国、省控站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严防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不想扰、不敢扰、不能扰”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客观、真实、公正反映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