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信息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15:39
|
文号 |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4-08-06 15:39:26
来源:
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方综建监罚字〔2024〕第007号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单 位 |
名称 |
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杨海坤
|
案件来源 |
《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方住建移)〔2024〕04号 |
违法行为所在详细地址 |
大方县九驿街道办事处白石社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经查实,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1、4号楼基坑“未按照方案分层回填压实;”。
2、4号楼基坑“现场4号楼东西方向存在高差,未对4号楼底框回填变形进行监测,容易造成房屋倾斜变形;”。
3、“扬尘治理不到位,现场裸土未覆盖,未见雾炮机,喷淋系统未建立;运送回填土的卡车未进行覆盖;”。
|
行政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决定 |
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贰万元(20000.00)人民币的罚款;对项目经理丁熊处以壹仟伍佰元(1500.00)人民币的罚款;对技术负责人刘立峰处以壹仟伍佰元(1500.00)人民币的罚款。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贰万元(20000.00)人民币的罚款;对项目经理丁熊处以壹仟伍佰元(1500.00)人民币的罚款;对技术负责人刘立峰处以壹仟伍佰元(1500.00)人民币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壹万壹仟元(11000.00)人民币的罚款。
以上三项合并对武汉顺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伍万柒仟元(57000.00)人民币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