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史某。
被申请人: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贵州省大方县杜鹃大道中段。
负责人:喻春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方人社监令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方人社监令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方人社监令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置行为,系程序性行为,属过程性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黑客攻击破坏举报电话 毕节市公安局 0857-8300348 贵公网安备 52052102000007号
单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县人民政府大院内 ICP备案编号:黔ICP备05000424号 网站标识码:5205210006
联系电话:0857-5222324(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传真:0857-5232360
技术支持:泰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