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梅军,贵州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方县公安局大方派出所,住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南段。
负责人:刘贤军 职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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