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方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大方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
划定方案(试行)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范火灾隐患和环境空气污染,防止中心城区环境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函》(黔环函〔2023〕101号)、《毕节市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毕节市人为燃烧污染管控相关区域划定的提示》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群众参与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强化巡查管控,组织动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良好、安全、宜居的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目标。
二、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液化气站、加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等重点消防单位。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
5.山林、苗圃、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6.饮用水源保护区;
7.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依法依规临时扩大的禁燃区域。
上述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城市辖区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或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开展有关活动。
(二)限制燃放区域
大方县中心城区,即:来熏路—文峰路—红旗小区六组团后—丰登大道—奢香大道—银杏路—斗姆阁大桥沟—恒大三幼前—G326国道—庆春中路—庆春南路—来熏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及其闭合区域外侧300米范围内。
(三)管控要求
禁燃区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限燃放区内原则上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及元宵节之外,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部门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常态化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络媒体、LED显示屏滚动播出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县公安局。严格审批审查各类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举办的涉焰火晚会等大型活动;协调宣传部门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街道派出所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及查处工作,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县应急管理局。严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环节,禁(限)燃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合理布设审批禁(限)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及元宵节日期间指派巡查人员对禁燃区域进行巡查管控,劝导群众在禁燃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并负责安排人员对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进行清理,同时安排雾炮车辆对禁燃区域进行雾炮作业,临时调整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及管控工作。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工地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督促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劝阻、举报工作。
(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工业企业举办的庆典活动进行禁(限)燃宣传引导,对商贸企业举办的开业等庆典活动进行禁(限)燃宣传指导。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通过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以短信提示等方式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八)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负责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环境污染提示,开展春节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形势研判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九)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做好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及时将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协助各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烟花爆竹零售点。对沿街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宣传和管控。向新办企业、商户宣传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告知企业、商户开业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区域禁燃工作,引导旅游景区禁(限)燃工作,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限)燃宣传;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十三)县民政局。负责向婚姻登记处、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限)燃烟花爆竹宣传告知单,教育引导红白喜事举办者遵守相关规定。
(十四)县教育局。负责在城区各类学校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十五)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救援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及元宵节日期间对禁燃区域进行消防应急准备。
(十六)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人员开展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并明确专人巡查管理禁燃区域,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及元宵节日期间指派巡查人员对禁燃区域进行巡查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禁燃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和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司其职、落实好各项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微信、新媒体等平台作用,积极宣传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政策规定,倡导“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限)燃区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加强巡查管控。春节期间,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值班值守,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变化、环境空气污染提示、预报预警等信息,围绕禁(限)区域、紧盯重点小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加大巡查应急管控力度。
(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查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非法经营及储存、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力,推动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从严处理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