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大方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处理及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安全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三、什么是建筑垃圾?
答: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四、建筑垃圾分为哪几类?
答: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地基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 工程泥浆。包括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 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4. 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金属弃料、木材弃料、塑料弃料其他弃料。
5. 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居民如何做好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工作?
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居民根据不同用途和处理方式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合理堆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六、建筑垃圾是否可以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吗?
答:不可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七、可以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哪里?
答: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建筑垃圾专项规划,并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将会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位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到建筑垃圾消纳场。
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及时组织清运。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域,街道或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引导居民、企业将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或建筑垃圾中转站,按要求统一清运。
九、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分类回收处理、直接资源使用、加工就地利用、加工再生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具体处理和综合利用方式按照《毕节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何处理建筑垃圾?
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和利用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需按规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用于回填处置的,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土方供应或使用需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十一、社会资本能否参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答:可以的,县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创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十二、如何强化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协同联动工作?
答: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举报移交、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监管质效。
十三、若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未包含相应条款,应如何应对?
答:本办法未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的,按照《大方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大方县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什么时候施行?
答:本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于2024年8月28日正式印发,因此施行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