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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07 16:40
文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4-02-07 16:40:19 来源:

《大方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4年2月7日印发。这是为落实《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而制定的一份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治理作出部署。2019年省教育厅印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19〕134号),2020年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印发《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毕教发〔2020〕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方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发〔2019〕134号)

(二)、《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毕教发〔2020〕3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个章节: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大方县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节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第二章  基本原则

一是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二是要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和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章  规划建设  一是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二是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建成后及时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完成产权转移手续。三是  要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四是  要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对幼儿园配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审批。五是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对未批先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六是 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或需对原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七是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要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全部完成配建幼儿园项目。

第四章  移交管理

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协议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二是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委托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三是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五章  限定措施

一是新开发城镇小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城镇小区规划及建设等相关手续。二是  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进行整改。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收回。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未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

第六章  职责分工

一是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责任。

二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

三是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五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

六是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公办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人员经费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是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九是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四、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如对《方案》还有不解之处,请联系县教育局熊玲,电话:0857-5252872。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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