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方府发〔2011〕32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现将评估结论公告如下:
一、《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方府发〔2011〕32号),评估结论:组织修改。
二、《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方府办通〔2019〕61号),评估结论:组织修改。
三、《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农村饮水工程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方府办函〔2020〕13号),评估结论:组织修改。
四、《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方县村级医疗卫生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方府办通〔2013〕25号),评估结论:组织修改。
五、《大方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六单位关于印发<大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方发改收费〔2019〕1号),评估结论:继续有效。
六、《大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方县慈善会关于印发<大方县县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方退役军人通〔2021〕2号),评估结论:继续有效。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