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释、废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县人民政府对《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方府通〔2016〕14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后评估,现将评估结论公告如下:
一、《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方府通〔2016〕14号),评估结论:建议废止。
二、《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方府办通〔2016〕55号),评估结论:建议废止。
三、《大方县基本农田保护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方府通〔2017〕19号),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有效。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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