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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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起草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及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公园、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厕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照明、城市园林景观、城市公园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督察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三)负责编制大方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负责拟定大方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及与市政基础设施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负责本县市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公园、广场、农贸市场、停车场、公厕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监管;参与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对市政基础设施有影响的建设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施工监督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城市地下排水管网建设工程的监管;负责对占用市政、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负责城市管养区域防汛排涝监管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对城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负责全县城市垃圾处理总体规范编制,负责做好垃圾处理作业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依据价格听证会制定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征收垃圾处理费,负责大方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相关行业规划和标准的研究拟订和县属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制定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县属城市公园森林防火、盗伐林木管控和莽墓管控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民投诉、举报等;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各类城市管理信息。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大方县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行使以下行政处罚: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5.行使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无证施工和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

6.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7.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8.依照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

10.依照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

11.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按照“成熟一个,划转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职责调整。

  1. 将城镇燃气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属的县园林管理中心调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管理,

(十二)将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