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贯彻执行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实施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贯彻执行与统筹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正确运用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机制,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应用。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执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结合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调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三)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落实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