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单位职责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大方县委、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方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体广电旅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工作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加强广播电视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和创作导向;推动多元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工作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改革。
(二)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三)指导全县文体广电旅领域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进行监管,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推进文体广电旅领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体广电旅领域市场。
(四)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开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工作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组织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地方文化和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六)组织、指导开展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域旅游。
(七)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八)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九)统筹推进文体广电旅游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体广电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一)依法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推进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承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等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文物维修工作;负责全县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发掘、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监督管理,指导文物安全工作;推进文物和博物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统筹推进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组织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火焰山广播电视发射台、网络公司等机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督管理,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八)统筹推进全县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文化旅游发展,推进文体旅游扶贫开发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多彩贵州公园省”和“中国温泉省”建设的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责调整情况:
1.将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转入县委宣传部。
2.将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3.将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所属的县广播电视台承担职责划入县融媒体中心,不再保留县广播电视台。
4.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