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管河道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和县管河道各类水务专项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街道)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实施权限内取水许可、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等水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协助做好污水处理、给排水、黑臭水体整治等相关工作,协调乡(镇、街道)水利站接受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业务指导。
(三)按规定制订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按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有关地方性标准,组织实施用水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协助和参与指导水文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与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按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县管河道采砂管理。
(八)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县内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街道)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指导骨干水源、河道治理、病险水库治理等各类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水务建设市场以及水务工程招投标的工作,负责指导水务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指导水务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水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小水电改造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法定权限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裁决跨乡(镇、街道)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设施等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调县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自然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责调整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将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将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和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水务局。
(十八)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流、湖泊、水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