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向县政府和毕节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在全县的贯彻落实情况;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承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共享和开发;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县财政局的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12、增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