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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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大方县委、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方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拟订全县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指导、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烤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收集、统计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烟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水产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农业交流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原县农牧局,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2.将原县农牧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交通运输局;草原防火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将原县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由县农业农村局管理,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依法承接和下放审批权限,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发展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的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