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位职能
根据《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毕委办字〔2010〕11号)和《中共大方县委、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方党发〔2010〕22号),设立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作为县人民政府工作组成部门,主管全县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抓好全县民族工作,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参与起草有关民族地方的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方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地区行署和大方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支持、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调查研究宗教现状,负责县内宗教动态和信息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十一)拟订贯彻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督促检查及宣传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十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十五)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七)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