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县公安局所属单位传达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指导本地重大案件和跨乡(镇)重大案件、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协调或直接指挥处置辖区重大治安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辖区正常经济秩序。
(四)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地居留、旅行、就业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县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权限内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大方境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九)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与“法轮功”各类邪教、各类有害气功组织的斗争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和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或承办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国家赔偿工作及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查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对来本县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地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和大型社会活动、政治活动和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毒品禁贩、禁吸、禁种、禁制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县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建设。
(十六)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派出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七)按规定权限,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八)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和干部人事等工作;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方案和具体实施。
(十九)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和方针政策,拟定落实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县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二十)指导本辖区范围内民航、铁道、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